1.应避免环境对呼吸道的不良刺激:呼吸道是人体内惟一与外界始终连通的器官,受外界环境的影响最大。因此,老年人在秋季应尽量避免外界环境对呼吸道的不良刺激:①应少去人群聚集的地方。②在低温天气外出或去粉尘较多的地方时应戴上口罩。③不要吸烟,并远离吸烟者。④患有慢性呼吸道疾病的老年人应尽量不在家中用煎、炒、炸等方法制作菜肴,以免呼吸道受到油烟的刺激。
2.应提高呼吸道对疾病的防御能力:老年人在秋季应口服一些可提高免疫力的药物(如转移因子等),以提高呼吸道对疾病的防御能力。患有慢性呼吸道疾病的老年人还可适当地进行呼吸道湿化治疗。
3.应提高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老年人在秋季应经常服用一些具有润肺止咳、养阴清热、益气固表功效的中药(如百合、大枣、黄芪等),并通过食疗来提高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
4.应加强呼吸肌的锻炼:老年人在平时应多做一些可锻炼呼吸肌的运动
如反复地进行深呼吸,或进行吹气球、吹蜡烛(在20厘米外的位置吹燃烧的蜡烛,以火焰倾斜而不灭为标准)等的训练。
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在采取上述保健措施后若未能阻止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生,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正规的治疗,切不可自行用药(尤其不可盲目地使用抗菌药物)。因为这样做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会使病情复杂化,给以后的治疗带来困难。
1.前驱症状社区获得性肺炎的前驱症状较医院内获得性肺炎发生率高,常出现在肺炎发病初期,相当一部分病人有明确的受凉或过度疲劳的诱因,其前驱症状主要有鼻炎样症状或上呼吸道感染的症状,如鼻塞、鼻流清涕、喷嚏、咽干、咽痛、咽部异物感、声音嘶哑、头痛、头昏、眼睛热胀、流泪及轻度咳嗽等。并非每一个社区获得性肺炎患者都会有前驱症状,其发生率依病原体不同一般在30%~65%之间。2.全身毒血症绝大多数社区获得性肺炎患者都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全身毒血症样症状,如畏寒、寒战、发热、头昏、头痛、全身肌肉和关节酸痛、体乏、饮食不佳、恶心、呕吐;重症患者还可出现神志障碍或精神症状。3.呼吸系统症状即咳嗽、咳痰、咯血、胸痛、呼吸困难五大症状。在不同的病原体和不同的患者,以上五大症状的发生率及其特征各不相同,而并非每一个患者或每一种病原体所致的肺炎都会同时出现以上五大症状。如支原体肺炎常表现为干性呛咳,重者伴胸骨后疼痛;病毒性和浆细胞性肺炎咳嗽可逐渐加重,但胸痛和气促较少见,年轻人发作时常表现为典型的急性症状,而老年或重症患者咳嗽、咳痰较少,甚至常无明显呼吸道症状,免疫缺陷患者肺炎发病早期可仅表现为呼吸频率增快、发热、不安,也可无明显呼吸道症状。典型的肺炎链球菌肺炎可咳铁锈色痰,葡萄球菌肺炎时有咳脓血痰,克雷白杆菌肺炎患者咳痰可呈砖红色,铜绿假单胞菌肺炎脓痰中可带淡绿色,厌氧菌肺炎患者可咳脓性恶臭痰。抗生素的广泛应用,临床上所见的社区获得性肺炎患者在呼吸道症状表现上以轻型或不典型者为多。4.肺外症状肺炎除直接导致呼吸道症状外,还可出现肺外症状,如肺尖部病变可反射性引起肩臂痛,后部病灶可刺激后胸膜表现为腰背部疼痛,少数下叶肺感染刺激横膈可出现上腹疼痛并向肩部放射,可同时有嗳气和呃逆。全身毒血症可在某一个系统表现更为突出,如剧烈头痛、恶心、呕吐频繁及重症患者的神志障碍和精神症状显著等。以上肺外症状发生率虽不高,但容易转移人们的注意力而发生误诊,在诊断及鉴别诊断中应给予重视。5.并发症症状社区获得性肺炎的并发症不多见,随着大量强有力广谱抗生素的应用,出现并发症的频率还在继续下降,但也并未完全消失。临床上仍可见胸膜炎或脓胸、脑膜炎、心包膜炎、心内膜炎、腹膜炎,经血行早期播散还可引起关节炎、乳突炎、中耳炎、鼻窦炎,重症或败血症患者还可合并休克及多脏器功能衰竭。对此临床医师不可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广谱抗生素的应用,还产生了一些过去少见的并发症,如继发病毒感染,弱毒力条件致病菌感染,以及菌群失调性二重感染和耐药菌株感染等,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新问题。因此,在我们注重肺炎本身的症状表现同时,不可遗漏其并发症的存在,尤其是在经过正规的符合病原体的抗感染治疗后,如体温不降,或热退后又复升,或伴症状加重、白细胞数升高等情况时,应考虑到有发生并发症的可能性。6.肺部体征社区获得性肺炎的临床体征随病变的部位、大小及病程的不同和是否存在并发症而表现不一。常见体征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1)一般体征如体温高、急性热病容、呼吸急促或呼吸困难,重症患者可有神志改变。(2)肺部实变体征如病侧胸部呼吸运动减弱、语颤增强、叩诊发浊、呼吸音减低、语音传导增强、病灶部位出现管性呼吸音及吸气相湿啰音等。(3)肺外体征如发绀、轻度黄疸、腹胀、上腹压痛、单纯疱疹等。此类体征临床上相对少见。(4)并发症体征视具体的并发症种类而异。
法律分析:重伤一级:深II度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度面积达30%
重伤二级:II度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度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轻伤一级:II度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度面积达5%
轻伤二级:II度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度面积达0.5%
轻微伤:面部度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度烧烫伤;颈部度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度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体表度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度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度烧烫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转借机动车辆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在城市集会、游行,违反有关规定妨碍交通,不听民警指挥的;
(四)无理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
(五)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区,强行通行,不听公安人员劝阻的;
(六)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驾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机动车辆的;
(八)驾驶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的;
(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十)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街道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