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患者本人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正式的申请表。
2、将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上报社保中心,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审核后,办理慢性病证历。
专家委员会对慢性病的鉴定一个季度举办一次,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或单位承担。
3、患者在指定的医院门诊部看病购药。
4、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保中心予以报销慢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清单》连带处方、发票、慢性病证历、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等一并存档。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慢性病报销时,每人最多可以申报三种慢性病。
慢性病病种范围:
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
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
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
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
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
干燥综合征、
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
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帕金森氏病、
股骨头坏死、
垂体瘤、
原发性肺纤维化、
动脉硬化闭塞症、
重症肌无力、
癫痫病、
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报销待遇:
实行限额管理。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元。
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6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
每人每年单种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