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保持冷静:在紧急避险时,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保持清醒的头脑。
2.分析情况: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应迅速分析情况,判断危险的程度和影响范围,以便采取正确的避险方法。
3.减速、踩刹车:如果有可避免的危险,应立即减速、踩刹车,并紧握方向盘,保持车辆稳定。
4.选择避险路径:在紧急避险时,应选择最安全的避险路径,避免与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发生碰撞。
5.保持车辆稳定:在避险过程中,要保持车辆稳定,避免急转弯或急刹车等动作,避免车辆失控。
6.避免急转方向:在避险过程中,应避免急转方向,以免车辆失控。
7.及时复位:在避险完成后,要及时复位方向盘,保持车辆稳定,避免再次发生危险。
哮喘发作的时候,会有喘息时间比较频繁的情况存在,以及肺部听诊的时候有喘鸣音的情况存在,诱发哮喘的原因比较的多,在哮喘发作的时候需要注意做积极的治疗,症状比较厉害的时候需要考虑选择使用激素制剂来做治疗的,平时的时候注意做好护理。
参与救护的人员不要被混乱的场面所干扰,应尽快使伤员平静下来,沉着、镇静地观察其病情,在短时间内做出初步判断,并坚持先抢后救、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对大出血、神志不清、呼吸异常或呼吸停止、脉搏弱或心跳停止的危重伤病员,要先救命后治伤。
对多处受伤的病员要先维持呼吸道通畅,在止血的同时纠正休克,然后处理骨折,最后处理伤口。
高速公路紧急坚持先避人后避物的处理原则,
车主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一旦遇到紧急情况,车主一定要沉着冷静,不要慌张,控制好车辆。通常情况下,如果高速公路上出现了交通事故,车内的人员极有可能会下车避险,或是已经丧失了行动能力,无法移动,那么后方车辆要避开受伤的人员,不要对人员进行二次伤害。
首先要缓解和根本消除肺水肿的病因是最重要的治疗措施,必须维持呼吸道的通畅,充分供氧和机械通气治疗,纠正低氧血症,并且降低肺血管静水压,提高血浆胶体渗透压,改善肺部毛细血管的通透性,患需要保持镇静,并采取坐位,双腿下垂,同时要积极预防和控制肺部感染,只有这样急性肺水肿患者的病情才能得到缓解。
你好,紧急放行原则要求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严重的损失或危险,可以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放行,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紧急情况必须是无法预料或无法避免的,如天灾、恐怖袭击等。
2.紧急放行必须是为了防止严重的损失或危险,如救援、抢险等。
3.紧急放行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最佳方案,不能有其他更好的选择。
4.紧急放行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对他人或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5.紧急放行必须在紧急情况解除后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这一点,对于区分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具有重大的意义。在行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正当防卫。如果通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合法权益,那就是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同,是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面色苍白、身体消瘦、一阵阵撕心裂肺的咳嗽……”不断的咳嗽,使他说不出话,直不起身子鲁迅《药》中对咳嗽的描写,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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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警情之一】
过量饮酒、醉卧街头。这种情况很常见也相对容易处理。遇到此种情况,民警要将醉酒人移至安全地带,确保其人身安全,努力将其唤醒,通过询问本人和调查周边群众,了解相关情况,与其家人、亲友或同事取得联系,通知他们将人领回。如情况允许且能知晓醉酒人住址的,民警也可将其护送回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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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警情之二】
行为失控、发生纠纷。对醉酒人行为失控、大喊大叫或无理蛮横、与他人产生纠纷的,民警首先要设法使醉酒人平静下来,缓和现场气氛。其次,不要当场严厉批评醉酒人,避免与其正面冲突、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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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警情之三】
寻衅滋事、打人毁物。醉酒人发生此类行为的,一旦发现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民警要做好防范准备,采取果断措施予以隔离,不要拖延时间,以免造成事态升级、群众围观、交通阻塞、治安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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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警情之四】
阻碍执法、暴力袭警。在民警处置过程中,醉酒人如不听制止,殴打民警或持刀具、棍棒等工具抗拒或阻碍执法的,民警可使用催泪喷射器或警棍等警械进行强制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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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则之一】
保证醉酒人的人身安全,坚持以人为本。这点很重要,民警在处警中一定要高度警惕、认真负责,全力保证醉酒人的人身安全。一是要化解矛盾、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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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则之二】
注意保管好醉酒人财物,避免事后冲突。醉酒人醉酒时,随身携带的物品容易丢失或被盗,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保管好醉酒人的财物,尽量弄清醉酒人携带的物品并当场登记,最好请现场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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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则之三】
及时通知醉酒人的亲友,争取亲友配合。对醉酒人要想方设法与其家人、亲朋、同事等取得联系,让他们尽快赶到,将其带回看管照顾,如需处理纠纷、追究责任、进行处罚的,可让其家人、亲朋、同事等及时了解情况,进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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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则之四】
及时收集固定现场证据,以备后续处理。民警处置醉酒警情时要注意及时收集有关证据,以备以后处理之用,同时有利于保护民警自身权益。
无论从自然法理论还是从实在法规范来看,人权都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消极的制约,即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人权为限度,而且,除此之外,国家还必须负有积极地增进人权的义务。
在正常情况下,这种保障人权的义务是国家所义不容辞的,国家的全部目的也正在于此。
但是,在发生了威胁国家生存的重大突发事件后,国家的这种义务却很可能成为一种负担,使得国家不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生存,因为集中性的紧急权力行使本身就意味着对人权的限制。
例如,在正常状态下公民享有的迁徙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在紧急状态下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必要时甚至必须暂时取消。可见,人权保障同维护国家生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在紧急状态期间,由于国家的生存具有优先性,必须采取一定的人权克减措施来保障国家的生存。
但是,对人权的克减并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对于一些基本的、涉及到人类尊严的人权即使在紧急状态期间也是不能够予以克减的,例如生命权、免于酷刑的权利、免于奴役的权利等。
为了保障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被政府随意剥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件都规定,即使是在紧急状态时期,一些最基本的人权,如生命权、语言权、家庭权、儿童权、宗教信仰权等也不得被限制,更不得被剥夺,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紧急状态期间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体现了现代民主宪政对人权保障的高度关注。
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必须体现人权保障的极度重要性,应当在参考国外宪法与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紧急状态时期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救济途径以及与之相关的国家补偿与国家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