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哮喘 >

法律儿童的定义?

时间:2024-07-23 18:12:35作者: admin

我国目前立法还没有“儿童”的定义,比较明确的是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最新的《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定义是清楚明了的。

二、关于儿童的法律规定

涉及儿童相关年龄的法律,最早的是《收养法》,该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婴儿和儿童,儿童的年龄上限则是不满十四周岁,但是没有区分出婴儿和儿童的年龄。

《义务教育法》则没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具体规定,但它规定了儿童的入学年龄。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同时,该法将儿童与少年并列,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无论儿童是指10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童的年龄予以界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第第九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而行政法规中,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有所涉及。该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儿童”的明确定义,但对儿童年龄的界定,还是应以14周岁为上限,仅有刑事领域中为了保护未成年权益,对婴儿、幼儿、儿童做了划分。那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

国际法关于儿童的规定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按照该《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则其儿童含义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见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实为广义的概念。

部门规章关于婴儿、幼儿及儿童的规定

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1月10日)第1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细则中所称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本细则不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

二、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第3条规定:婴儿指0-12月龄的人,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

三、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灌装辅助食品》(GB10770-2010)第3条规定:婴儿指0-12月龄的人,幼儿指12-36月龄的人。

四、卫计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第2.2条规定:辅食营养补充品是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在6-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也可用于37-60月龄儿童。

作文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