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你们这种流程实际是这样的:一开始用款的时候属于借款的性质,需要审批一次,之后经办人拿着发票来报销,这时候会计要核对金额、用途、发票的真伪等等,多退少补,如果正好就直接冲销之前的借款。这么做虽然麻烦,但是属于正常的流程,起到了会计部门应有的监管的作用,你照做就是了
至于是否可以把发票贴在用款申请单后,按照你们现在的流程是不可以的,用款申请单属于借款的性质,发票应该附在报销单后,而且你们实际上进行了两比经济业务,即借款和报销,所以你要做两笔。况且取得发票是发生在借款之后的,你难道要等到发票到手时再记之前的借款帐么?这从本身就违背了会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