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和政策方可提前办理退休,在退休工资问题上,每提前一年退休要扣2%。以此类推,如果提前5年退休,只能拿到退休金的90%。办理程序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公示时间为5天
因病要求提前退休,首先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和政策可提前办理退休。
1、提前退休包括以下几种:
(1)特殊工种(高温、有毒、井下等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生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在退休工资问题上,每提前一年退休要扣2%。以此类推,如果提前5年退休,只能拿到退休金的90%。
需要以下手续:第一,自己先向单位递交一份提前退休的申请,由单位审批。第二,单位也得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工作人员确实因病没有继续工作的能力。第三,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提交材料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办理程序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在粉尘严重的工作环境中工作,极易伤害肺部健康,患者也容易患上矽肺病。矽肺病是肺病的一种,治疗周期长,花费的医疗费也多,因此国家对矽肺病患者会给予一定的补助。除了矽肺病补助外,矽肺病患者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一、矽肺病补助标准
1.门诊报销额度:130元/年,其中80元门诊定额,50元门诊统筹;
2.住院报销额度:一档8万元/年,二档12万元/年;
3.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一档分别为80%、60%、40%,二档在一档的报销比例基础上多增加5%。
此外,矽肺病病人可申请工伤鉴定,再按照鉴定后的等级申请工伤保险赔付。
二、矽肺病补助申请条件
1.新增矽肺病人员,即:取得了卫生部门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确诊鉴定患矽肺病为一期(S1)、二期(S2)和三期(S3)的人员纳入补助对象;
2.肢残民兵民工,即:原已享受肢残救济补助待遇的民兵民工。
三、矽肺病补助申请流程
1.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资格鉴定申请表;
2.县里统一组织到市疾控中心检查的有矽肺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和农商行账号复印件;
4.原襄渝铁路建设民兵民工救济补助审批表。
四、矽肺病补助申请流程
1.本人申报;
2.村(居)、乡镇审查审核;
3.张-榜公示;
4.民政局审核审批;
5.财政局打卡发放。
常年透析的人能申请低保。
1、透析若按每月10次计算约需5-6千元,加上必须用的促红素等药物,每月约需0.8-1万元,每年至少约10-12万元。出现并发症时血液透析的费用将增加。腹膜透析的费用会要更低,在3-4万。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可以申请低保。
3、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4、由户主通过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5、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6、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中,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最近三年内病人陪护规定是这样的:1、每个病人固定一个陪护人员,原则上病人从入院到出院过程中不能换陪护;2、陪护人员与病人一样频次、一样时间做核酸检测;3、住院患者不允许探视。
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疫情传播制定的,对患者的治疗、修养也有好处。
贫困尿毒症患者透析可获补助。普通尿毒症患者没有补助。凡符合贫困条件的尿毒症患者,可凭救助凭证资料来医院签署《项目服务协议》。
救助凭证资料包括:低保证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资金用于困难患者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之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救助方式为每次透析补助60元,每位患者项目执行期为透析84次,项目受益群体为50人。困难患者费用个人负担额的救助每月核销1次。
矽肺病这种病还是比较多见的,引起的原因一般多于患者的抵抗力下降,另外跟长期吸入粉尘有关,这样会导致组织出现慢性炎症性病变,这个病的主要症状有乏力,低烧,盗汗,食欲不振,体重下降,严重的病人会出现胸闷,气短,咳嗽,咳血等表现。可以通过肺部X线或CT检查确诊。
1、病人的康复费用,社会保证等均是国家承担;
2、职业病人如果辞职选择另一个单位,其工作薪资是不会改变的,如若从事的公司面临着破产,合并,解散等情况,公司应安置好职业病病人;
3、职业病病人在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社会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证都是由用人承担。
矽肺病补助标准如下:
1、门诊报销额度:130元/年,其中80元门诊定额,50元门诊统筹;
2、住院报销额度:一档8万元/年,二档12万元/年;
3、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其报销比例,一档分别为80%、60%、40%,二档在一档的报销比例基础上多增加5%。
此外,矽肺病病人可申请工伤鉴定,再按照鉴定后的等级申请工伤保险赔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需要改善生活方式,要避免接触灰尘,戒烟,包括二手烟,采取适当的体育锻炼,加强营养,定期进行复查,复查胸部图像,肺功能,大容量全肺灌洗,可以减少肺中的部分灰尘负荷,延缓尘肺病的进展,抗纤维化治疗,目前没有令人满意的抗纤维化治疗药物可供选择,肺移植,还可以提高生活质量,从而延长寿命。
矽肺是一种尘肺病。尘肺的主要症状有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气喘、咯血和一些全身症状。早期尘肺患者咳嗽不明显,但随着病程的进展,患者常有慢性支气管炎,晚期患者常有肺部感染,使咳嗽加重。尘肺患者咳嗽少见时也有咳痰现象,主要是由于呼吸系统的粉尘排出,导致分泌物增多。
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1996年2月9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是指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触犯国家刑事法律,实施下列行为的精神病人:(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二)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三)严重破坏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秩序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对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
省外的精神病人在本省境内危害社会治安的,由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遣送回原住所地。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把预防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列入治安管理内容,组织落实监护、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设立安康医院负责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
安康医院按照“依法管理、科学治疗、管治结合、服务治安”的原则,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实行保护性管理和治疗。
第五条 经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监护人应当严格履行监护义务,负责对精神病人的看管和就医,保护其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卫生、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管理和治疗,预防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危害社会治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和承担医疗费用。
第六条 省、地级市(行署)设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若干人组成。
具体鉴定工作依照国家规定进行。
鉴定人徇私舞弊,做错误鉴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由该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填写《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入院审批表》,报主管公安机关批准,送安康医院治安和管理。
对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异议的,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可按规定向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申请复鉴。
第八条 收治入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住院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不得拒付或拖欠。
无工作单位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的人住院费用,自己有负担能力的,由自己承担;自己无负担能力的,由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承担。
无近亲属又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人,其住院费用由其住所地政府承担。
第九条 对收治入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安康医院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医疗和管理工作。
安康医院收治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所必需的经费,财政部门应予保障。
第十条 收治入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经治疗痊愈或基本失去危害社会治安能力或有其他严重疾患的,由安康医院对其病情作出诊断,经原批准入院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出院。
第十一条 经同意出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由监护人或工作单位按照安康医院的出院通知办理出院手续后领回,无正当理由拒不领回的,由原申报机关责令领回。
无监护人、近亲属又无职业和生活来源的,由其住所地民政部门负责收容安置。
第十二条 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经同意出院的,其所在地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配全监护人、近亲属加强对其监护和巩固性治疗,防止病情复发和可能再次出现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 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在收治入院期间死亡的,由安康医院作出死亡诊断,并通知监护人、近亲属或其工作单位到安康医院办理善后事宜。
监护人或近亲属对死亡诊断有疑义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无监护人、近亲属,又无工作单位的,死者尸体由安康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经同意出院的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一旦疾病复发,其监护人、近亲属不能控制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可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收治入院。
第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