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一、十级伤残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致人十级伤残属轻伤,按故意伤害罪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级伤残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致人伤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的标准,是根据职工的器官损害程序、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因素来确定的,例如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的,就可以定为十级,而十级是最轻的,一级是最重的等。
1、致人十级伤残属轻伤,按故意伤害罪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十级伤残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致人伤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旅游伤残同样需要去有资职的医院进行鉴定,才能确定是几级饬残。
一级工伤:
1)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2)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4)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级工伤:
1)三肢瘫肌力3级;
2)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双膝以上缺失;
6)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7)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工伤:
1)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3)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6)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8)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9)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级工伤:
1)单肢瘫肌力≤2级
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3)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4)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5)一侧肘上缺失;
6)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7)一侧膝以上缺失;
8)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五级工伤:
1)四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8)一侧前臂缺失;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0)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13)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17)一侧膝以下缺失;
18)重度手臂振动病。
六级工伤:
1)三肢瘫肌力4级;
2)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8)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9)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
1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4)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1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18)中度手臂震动病;
七级工伤: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4)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任等具有一项者;
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7)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8)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1~5趾缺失;
10)一前足缺失;
11)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12)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13)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
14)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八级工伤:
1)单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9)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1)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3)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九级工伤:
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一手食指2~3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7)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8)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十级工伤:
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3)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5)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6)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注:2为平方);
7)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8)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伤残鉴定标准总共分为十级,最严重的是一级,最普通的是十级。
1、一级伤残
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级伤残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
5、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
6、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
7、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
9、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
10、十级伤残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应该可以评到
八级
。参考
2013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大概可以得到以下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1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最主要的三块。差不多10万左右吧。各个地方因社平工资不同而有差异。另外,还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停工留薪工资,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当然,这部分的费用是另外计算的。从发生工伤到获得工伤赔偿的过程也是比较漫长的,过程大致如下:先申请工伤,进行工伤认定,这个时间大概是从发生工伤之日起开始计算,大概两个月的时间可以办下来;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个大概从工伤认定下来开始计算的话,也需要两个月时间;
向发生工伤的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申请仲裁到仲裁结果下来也得两、三个月。
如果你对劳动仲裁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那么,程序走到这里就可以了。如果你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5日以内向仲裁裁决书中告知的法院起诉。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旧工伤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