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这种情况,引起这种生理改变的原因是由于病毒或是真菌的感染所致的体内器质性的病变或是血液性的病变所致的。建议您可以去医院的传染科进行检查,明确病因。早期治疗。
肺结核主要是由于结核菌感染,引发的咳嗽,咳痰,低烧,盗汗,食欲不振,乏力等症状,感冒后可能会加重咳嗽症状,可以服用止咳化痰药物医治。和枇杷膏止咳也能够。主要是抗结核的药物医治。意见建议:建议医治期间注意休息,增加营养,预防感冒,感冒会致使身体抵抗力降落,加重病情。
肺结核有俩种 一种是传染性 和非传染性 建议你不要小孩 治疗完全好了之后再要也不迟 因为不管是传染和非传染对孩子都是有影响的 带妻子去检查一下身体 自己也再做进一步的确诊 看看是否具备传染性
你好,不用担心,结核病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呼吸系统慢性传染病,不属于遗传病。所以结核病不会遗传,只会传染。
肺结核是一种传染病,而不是遗传性疾病,所以没有遗传性,出生的孩子不会因此发生畸形。但是可以发生婴儿先天性结核病。婴儿可以通过母体的血液、呼吸道及消化道感染。由于结核病病程长,易复发,部分患者有传染性,因此已婚的肺结核患者要特别注意不要把病传染给丈夫。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是患者本人要抓紧合理化疗,减少传染机会,从根本上消除对丈夫的威胁。 肺结核合并妊娠时,若肺结核为非活动期,一般无影响;若肺结核为活动期,尤其是病变范围大时,对病情和对妊娠都有不利影响。在自我保健方面应注意: (1)结核病活动期避免妊娠,待病情稳定2年以上再考虑妊娠。肺叶切除后的病人还须先考虑通气功能。 (2)患有或疑有肺结核者,孕前应常规拍摄X线胸片;妊娠期有临床症状者应进行胸片检查,但不宜选择胸部X线透视,因为胸透诊断价值不但不如胸片,更重要的是一次胸透中人体所受到的放射线量几乎是一次胸片的15倍。妊娠期发现疑似肺结核者,亦应摄胸片检查。 (3)妊娠合并肺结核的治疗原则与非妊娠时相同。但抗结核药物选择要考虑到胎儿。链霉素不宜用;异烟肼、乙胺丁醇、利福平等都是可选用的药。 (4)活动性肺结核孕妇应提前住院待产。除非有产科指征,尽量不采用剖官产。分娩时不要过分用力屏气,应予助产缩短第二产程。 (5)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因有排菌而应与婴儿严格隔离,也不宜母乳喂养,以减少母亲消耗,避免新生儿感染。 (6)婴儿出生后及时接种卡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