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费是不可以报销的。不在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的项目:项目类: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体检不可以用医保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卡是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凭证,卡内记载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包括:
1.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购药;
2.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治疗时,可用医疗保险卡上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有关费用(即刷卡),
3.还可用于支付住院费用中个人负担的住院费。
所以,医保卡的使用范围不包括体检费用的支付。
1.如果是基本医保,则可以对医保范围内的检查费用进行报销,但如果是自费医疗费用,比如CT检查费用,则属于医保外的自费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自行承担,基本医保是不予报销的。但是如果医保个人账户里面有钱的话,可以用其直接支付自费医疗费用;
2.如果是门急诊险,则虽然其可以对被保险人在门急诊时发生的检查费用进行报销,但是仅对医保内的检查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而不报销医保外的自费检查医疗费用;
3.如果是百万医疗险,则可以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比如有的百万医疗险是可以对住院前7天后30天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行报销,也就是可以对住院前7天后30天在门急诊发生的检查费用予以报销。此外,如果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检查费用,百万医疗险也一般可以予以报销,但是在报销的时候还需要先扣除免赔额后才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进行报销。
可以的。异地使用流程: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
第一步:先备案
先备案是指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目前我们全国有统一的备案表,进行了明确,关键的信息是两条。一是要说清楚备案的原因是什么,你是出去常驻还是异地安置,还是在外面工作,还是转诊转院,要把原因告诉经办机构。二是要去什么地方。经办机构采集这两个关键信息后,传到国家的结算系统,到相关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其他的信息社保卡都有,比如姓名、卡号,不需要另外采集。
第二步:选定点
选定点就是说群众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注意是跨省的定点医疗机构),比如选择去北京、上海看病,要到这些地方的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去。大家可以在公布的网站上实时查询机构有哪些,是什么级别,在哪个地方都可以查询出来。参保人员到外地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越来越大。
第三步:持卡就医
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持卡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患者一定要用社会保障卡,要持卡办理入院和结算。
无论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还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保人员,只要按规定进行备案,履行相应的手续,都可以享受到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核磁共振检查是当下一种常见的医疗诊断手段,借助磁场线在各个器官的不同来判断疾病状况,对于医生诊断疾病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核磁共振检查是可以用医保进行报销的,但是要严格执行报销的流程。住院的病人应在出院后携带盖章的发票、住院费用清单等到医保结算部门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即可以进行报销。
肺结核可以报工伤保险,但必须有合法的医疗鉴定证据说明肺结核是因为工作得的职业病,走职业病标准来认定工伤,但也是很难得到承认。
1、肺结核不属于重大疾病的承保范围。
2、如果说可以承担部分费用的话,就得用附加的医疗险来分担了。
3、比如一般保险公司都有的附加住院费用报销型产品
住院津贴型险种。
4、对于已经发生的疾病,任何商业保险都是不报的。
5、目前只有社保可以承保既往症,只要你之前上过社保,就可以分担一些费用了。
6、肺结核应该是国家负担大部分费用的一种传染性疾病
据我所知,现今山东职工-般门诊检查费,医疗保险是不给报销的,除非你办了住医院手续医保可报销,门诊产生的-切费用都要自已付费。但是,国家也规定,患有慢性和特殊病的职工,经过个人申请,医疗保险单位申核认定并批准,门诊检查费,药费及治疗费是可按比例报销的。
可以报销。1.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慢性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医保可报销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2.部分城市还实施了慢性病门诊病历联网,使得在不同医院看病也可以直接报销。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可能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和报销方式,具体需要查看当地的政策规定。
城乡居民年度内可享受待遇包括: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统筹、特殊病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统筹、特药待遇、医疗救助、大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报销待遇;
门诊报销待遇
1、普通门诊补偿。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55%,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2、慢性病门诊补偿。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II型、冠心病等13种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以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3、特殊病门诊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精神病、慢性乙型肝炎等14种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70%。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60%。
七、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表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镇(街道)医疗机构 200元 90%
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 80%
二级医疗机构 700元 70%
三级医疗机构 1000元 55%
转市外医疗机构 1200元 45%(转诊)35%(未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