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时温度的高低不是诊断新冠肺炎的依据。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正式向各地卫健委下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指南可以看出诊断依据是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及影像学特点综合判断的。
诊断标准
(一)疑似病例。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
1. 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 14 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
(3)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来自有病例报告社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聚集性发病;
2. 临床表现
(1)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
(2)具有上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一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任意 2 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
(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 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 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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