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采取的甲类防控措施:
一是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多部门联防联控疫情预案,强化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二是坚决遏制武汉疫情扩散蔓延。强化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市场关闭和野生动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机场、车站、码头等体温筛检措施,减少人群聚集性活动。
三是强化病例救治,调配好医疗资源,中西医结合,落实集中救治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死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行为: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的处理方法: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已被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北京市规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
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