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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
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 (第三版) 》要求,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要求,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全面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做好发热门诊、急诊、及其他所有普通病(房)的院感控制管理。对肺炎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以及感染者中的轻症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如当地发生强度较大流行,医疗资源紧张时,轻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可采取居家治疗和观察。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新冠肺炎采取的甲类防控措施:
一是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多部门联防联控疫情预案,强化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二是坚决遏制武汉疫情扩散蔓延。强化应急响应,严格落实市场关闭和野生动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机场、车站、码头等体温筛检措施,减少人群聚集性活动。
三是强化病例救治,调配好医疗资源,中西医结合,落实集中救治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死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出现违法行为: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的处理方法: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现已被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