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孕妇患肺结核应尽早确诊分型,如病情轻,只要积极治疗,对孕妇本身,对胎儿影响不大。如果肺结核已有有肺功能不全,甚至已经影响到心脏而引起心肺功能不良,可使胎儿缺氧。 胎儿轻度缺氧,会发育迟缓,出生后抵抗力差,体制脆弱,有的还可能在分娩中死亡;重度缺氧,可引起流产或死胎。 因此,如发现孕妇患有重症或活动性肺结核,应妊娠头3个月内做人工流产。如在妊娠中后期发现肺结核,不宜中止妊娠,而应采用积极措施治疗肺结核,改善心肺功能。 孕妇肺结核病的治疗,也要早期介入,彻底治疗,并加强营养,注意休息。抗结核药联合应用时,要充分考虑到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如有无致畸或其他作用。常用的链霉素,雷米封,利福平对胎儿有一定的影响,可能产生先天性耳聋或畸形等,利褔平在动物实验中有致畸作用,应慎用。 孕妇患活动性肺结核的,分娩后,婴儿应立即接种卡介苗,并与母亲隔离6-8周,避免感染。如母亲病情稳定,没有排菌,可考虑用母乳喂哺。,
患结核病的孕产妇在产前、产时及产后可将结核菌传染给胎婴儿,引起围产期感染。妊娠期结核杆菌感染胎盘,引起绒毛膜羊膜炎,从胎盘到脐静脉经血源传给胎儿,或经吸入,摄入污染的羊水而感染胎儿。血源性传播可在胎儿肝或肺形成1个或多个原发感染灶,而经羊水感染者则只在肺或肠内形成感染灶。先天性感染病例中,血源性和羊水传播的感染各占一半。产时感染为分娩时吸入或摄入感染的母体生殖道液体而感染。产后感染为新生儿经飞沫吸入结核杆菌,或摄入污染的乳汁,及皮肤粘膜损伤妊娠期禁用的抗结核药。,问题是不知您一共服了多长时间的药?现在的结核病是否还有活动病变?一般肺结核至少要连续服药9个月,重症或痰菌阳性的药服12个月以上。否则会使病变复发或易产生耐药。要避免药物对胎儿的不良影响,在怀孕期间有一些抗结核药是要禁用慎用的。,氨基糖甙类:这类药物,妊娠期都属禁忌药物。特别链霉素,在妊娠期易通过胎盘进入胎儿循环,损伤胎儿听神经和内耳迷路位置感受器,致婴儿耳聋或眩晕,甚至终生耳聋。此外,卡那霉素、卷曲霉素等氨基甙类亦应免用。,利福霉素类:包括利福平、利福定、利福喷丁等,在妊娠期都应避免使用。尤其在头三个月,由于利福霉素类对胎儿有致畸作用,更应禁用。,异烟胺:包括乙硫异烟胺和丙硫异烟胺,妊娠期间应免用。异烟胺于妊娠早期发现有动物致畸作用、而于妊娠中晚期对孕妇有较为明显自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和肝损害现象。,氟嗪酸:于妊娠期和哺乳期均应禁止使用。
首先我要说的是:不一定。孕妇十月怀胎需要消耗较多的机体能量满足胎儿的生长,如果这一阶段不治疗肺结核的话,会迅速地加重孕妇的病情,在肺结核活动期还会传染给他人。若在怀孕期治疗的话,患者需要长期不间断地服用抗结核药物。如链霉素,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可能导致新生儿听力障碍,往往导致胎儿畸形或死亡;利福平在妊娠初期3个月内使用,有发生胎儿畸形的可能;虽用异烟肼(雷米封)和乙胺丁醇比较安全,但临床上可见到整个妊娠期使用大量异烟肼者,仍有致畸的可能。此外,肺结核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还要经常进行X线透视或拍片,X线对孕妇及胎儿也是有害的。所以,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看,患肺结核期间怀孕对母婴均无利可言。
如果怀孕后发现患了肺结核,应及时找医生诊治。若患的是较严重的肺结核或伴有较重的妊娠反应,经积极治疗无效者,宜在妊娠3个月内终止妊娠,最好在早期做人工流产,也可采用米非司酮或芫花萜膜进行药物流产。结核病活动期内应避免妊娠,待病灶稳定2~3年后再考虑妊娠。
非活动型肺结核,肺功能尚无大的改变者,对胎儿的发育无明显影响,可在医生的监护下继续妊娠。孕期应尽量避免放射线,妊娠早期如有反应,必须及时治疗。由于链霉素对胎儿的毒性较大,应当忌用。因异烟肼、利福平对肝脏有一定的毒副反应,治疗期间要定期复查肝功能与血常规,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坚持治疗,不得擅自停药。此外,妊娠及治疗期间要加强营养,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产后患者的病情可能加重,应及时掌握肺部变化,注意防范。肺结核患者不宜用母乳喂养,以避免药物残毒通过母乳影响婴儿。同时还要注意婴儿与母亲隔离,并及时给出生后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以增强孩子对结核感染的免疫力。
所以,要看你自己的情况喽。最好去医院询问一下医生。不过生健康的婴儿的几率是很高的,不用太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