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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西安地铁携带物品规格?

时间:2023-03-23 19:56:23作者: xuhdhx

一、禁止携带类物品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5、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3、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3、军械、警械、警棍、手铐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和仿制品。


(四)易燃易爆品类,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如:氰化物、砒霜、沙林、毒鼠强、毒鼠硅、甘氟、氟乙酰胺、氟乙酸钠、剧毒农药等剧毒物质。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例如:铀、钚、钍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例如: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相应的标本等的物品;印有宣扬恐怖活动、反动、淫秽等内容的旗帜、报刊、书籍、衣物等。


二、限制携带类物品


(一)常见器具类,包括:


1、菜刀、剃刀、美工刀等其他生活类刀具、装修类工具及可能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等的锐器、钝器,应确保袋装或包装后不影响其他乘客,在安检处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站、乘车。


2、手魁、矛、剑、戟、弓、箭等开刃的兵器或冷兵器,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二)易燃易爆类,包括:


1、原装超过3000毫升的白酒和散装白酒,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2、超过10盒(含)以上安全火柴、5个(含)以上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和150毫升以上罐装打火机气(油),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3、总量超过700毫升的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衣领净、去光剂、花露水等自喷压力容器或带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物品,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4、总量超过200毫升的香水、洗甲水、卸妆水、冷烫精、染发剂和总量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等易燃或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5、除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外,充气气球、灭火器和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专用容器,不得携带进站、乘车。


(三)交通用具类,包括:


1、不得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进站、乘车。


2、除已折叠的自行车和已关闭电源的平衡车外,其他交通工具不得进站、乘车。


(四)除盲人携带的导盲犬、包装后不影响其他乘客的食用品外,不得携带其他动物进站、乘车。


(五)军队、武警、公安等公务人员持枪支子弹或其他管制器械的应出具相关证明经驻站民警核实后,方可进站、乘车。(转:西安地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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